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師傑出服務獎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師傑出服務獎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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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6月15日450次行政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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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鼓勵教師參與校內外服務,提升校譽,並肯定教師參與服務與輔導之努力與貢獻,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專任教師或其所組成之團隊,參與校內外服務或以其學術研究專長裨益於社會,績效卓著者,得由本校各教學單位、或由院長、或由校長推薦為候選人或候選團隊。
第三條  前條由系、所推薦者,每年每系、所至多一名(含團隊),送所屬學院複選。各學院得於院長推薦者及其所屬系、所推薦者中,遴選至多二名(含團隊)送學校參加決選。由校長經諮詢程序所推薦者,直接參加決選。推薦參加決選之資料,應包括候選人教學研究概況、具體服務與輔導事蹟、推薦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
第四條  本校得組成傑出服務獎遴選委員會辦理評選,由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主任秘書及各學院院長擔任委員,並由副校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邀請校外人士若干人擔任委員。前項委員會應有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五條  本校傑出服務獎名額每年至多三名(含團隊)。得獎者由校長頒予獎狀並公開表揚,並得視經費情形酌發獎勵金,以資鼓勵。
第六條  教師獲頒傑出服務獎後,同一事蹟不得再重複推薦。
第七條  各系、所及各學院應自訂其傑出服務獎候選人(團隊)推薦(遴選)辦法,以作為辦理之依據。
第八條  體育室比照系、所推薦候選教師或團隊,並由人文社會學院審議通過後送校決選。
第九條  本項獎勵所需經費,由邁向頂尖大學計畫及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等經費支應。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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