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教師升等評審審查細則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教師升等評審審查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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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年11月4第14次院務會議通過
92年2月14日16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4月24日18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2年6月20日19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95年10月20第32次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以下簡稱本學院)為辦理本學院教師之升等評審等事宜,依據「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七條」,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教師升等,係指講師升等助理教授、助理教授升等副教授或副教授升等教授。
第三條  各系(所、科、中心)應於本學院規定辦理教師升等作業期間,備齊本辦法所定之升等資料,向本學院提出升等人選之推薦。
第四條  各系(所、科、中心)向本學院推薦升等人選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申請升等審查之前五年內已完成並出版之代表著作一種(含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論文)。
2) 其他五年內已出版之參考著作。
3) 服務年資證明。
4) 教學績效及服務成果之說明或有關資料。
5) 各系(所、科、中心)之升等審查會議表決票數。
第五條 推薦升等人選之專門著作,得為期刊論文、會議論文、專刊、專利、技術研究報告或出版書籍;體育、藝術、應用科技以技能為主之教師,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
第六條 各系(所、科、中心)擬升等為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者,若以期刊論文為指定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於國內外學術期刊之論文至少三篇(含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論文),且其中一篇須發表於第一級期刊。
2) 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於國內外學術期刊之論文至少四篇(含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論文),且其中一篇須發表於第一級期刊。
3) 副教授升等為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所發表或已被接受刊登於國內外學術期刊之論文至少五篇(含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論文),且其中一篇須發表於第一級期刊。
4) 期刊之分級原則如下:(各學門之期刊分級,詳如附件)
第一級:大學暨專門學術研究機構出版而有匿名審查制度之學術性期刊。
第二級:有專家審查制度之學術性期刊。
第三級:無審查制度之學術性期刊。
其   他:各種學術通訊、一般大眾刊物等。
第七條 各系(所、科、中心)擬升等為助理教授、副教授、教授者,若以出版書籍為指定代表著作,應符合下列條件:
1) 講師升等為助理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所出版、相當於博士論文水準之專書一本,另附至少一篇(本)專門著作為參考著作。
2) 助理教授升等為副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所出版、具有學術或技術性價值且能發現獨立研究之專書一本,另附至少兩篇(本)專門著作為參考著作。
3) 副教授升等為教授者,應提交五年內所出版、具有學術或技術性創見或貢獻之專書一本,另附至少三篇(本)專門著作為參考著作。
4) 指定為代表作之專書或論文集,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每年三月一日或九月一日前完成出版程序。
(二)出版者應為成立三年以上之出版事業體。
(三)申請國際標準書號(ISBN),並送國家圖書館典藏。
(四)若是期刊論文必須是已發表或已為接受且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之論文。
第八條 各系(所、科、中心)推薦人選經初審符合升等資格者,請院長即依規定委託校外專家學者審查其著作。
第九條 院長於接獲各系(所、科、中心)之升等推薦後,應於召開院教評會前,將各系(所、科、中心)推薦升等人選之代表著作、參考著作及其他相關資料,於院辦公室供評審委員審閱一週以上。
第十條 申請升等教師之代表著作,若經校外專家學者評審為不及格者,該著作不得再提為次回升等申請之代表著作。唯申請升等之教師,其代表著作若經校外專家學者評審為及格,卻於該次升等未獲通過,則該著作依規定修改後仍得再提為次回升等申請之代表著作。
第十一條 校外專家學者之專業判斷,院教評會應予尊重。委員如有異議,須提出依據學術專業之具體理由,並經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委員之認可,方能否決審查結果。
第十二條 本細則如有其他未盡事宜,由院教評會補充解釋之,並提交下次院務會議報告。

第十三條 本細則經院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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