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教師升等評審審查細則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文學科教師升等審查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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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19人文學科第173次科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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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台灣科技大學教師聘任與升等審查辦法」、「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人文社會學院教師升等評審審查細則」訂定。
第 二 條 本單位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應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暨其施行細則」、「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教育部授權大學及獨立學院自行審查教師資格作業要點」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 三 條 本單位教師升等資格之審查,由本單位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單位教評會)初審,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複審,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決審後報請教育部核備與核發教師證書。
教師評審委員會於審查升等案件時,職級低於被審查職級(以擬升等之職級為準)之委員不得參與。
第 四 條    教師升等每學期辦理一次,生效日期追溯至學期開始日(上學期為八月一日、下學期為二月一日),並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升等教師除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資格(高資低聘人員不受限於其基本服務年資之規定),並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升講師者應具有與碩士學位論文價值相當之專門著作。
(二)升助理教授者應曾任講師三年以上,並具有與博士學位論文價值相當之專門著作。
(三)升副教授者應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並具有學術或技術性價值且能表現獨立研究能力之專門著作。
(四)升教授者應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並具有學術或技術性創見或貢獻之專門著作。
任教年資之計算,以教育部所頒教師證書內記載起資年月計算至提出升等之前一學期結束日。但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資之年月,後於教師證書所載年月者,從該教師職級證明所載年月起計。
二、教師升等申請之提出:申請升等教師應於當年三、九月一日前檢具升等資料向本單位提出升等之申請。
三、評審項目:
(一)教學績效:任教課程、教學效果、教材教案及學生反映意見等。
(二)專門著作:期刊論文、會議論文、專刊、專利、技術研究報告及出版書籍。藝術技能教師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
(三)服務與輔導表現:
1、對本單位與學校共同事務之貢獻。
2、參與建教合作研究計畫執行情況等。
3、輔導學生課外、科技活動及學術演講等。
4、主持、協助、參與政府及校外學術、公益、藝文等團體之活動。
5、其他服務事項有特殊成效者。
四、評審標準:講師及助理教授為教學百分之三十五、研究百分之四十及服務與輔導百分之二十五;副教授及教授為教學百分之三十五、研究百分之四十五、服務與輔導百分之二十為原則。
五、專門著作外審名單及審查程序:
(一)由本單位教評會決定外審之七位專家學者參考名單。
(二)參考名單送院、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共同商定四人,由院進行專門著作外審工作,外審結果回送本單位教評會進行初審。
六、本單位教評會資格初審:本單位教評會依本條第一、二款及下列各目進行資格初審:
(一)升等經院或校教評會評審未通過者,不得連續申請。
(二)凡在國內、外進修連續二個學期以上者,其進修年資不予列計。
(三)正在進修或借調校外期中之教師,不得提出升等申請。
七、本單位教評會初審:本單位教評會依本條第三、四款規定進行審查,評審通過後提院教評會複審。
第 五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 六 條    本辦法經單位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