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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學優良教師評選與獎勵辦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學優良教師評選與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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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05.13第425次行政會議通過
95.10.20第4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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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教學優良教師,提升教學水準,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校任教滿二年以上之專任(含合聘)教師均得為候選人。
第三條    獎項分為「教學傑出」、「教學優良」獎二類,得獎者除均頒予獎狀公開表揚外並頒予獎金,獎金額度另訂之。本獎勵之經費來源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及「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等。
第四條    「教學傑出」獎名額以全校教師人數百分之一,「教學優良」獎以全校教師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按各學院教師人數比例分配,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第五條    為鼓勵教師參與跨系所之整合、基礎、通識等服務性課程,得提撥一定比例之「教學傑出」及「教學優良」獎名額,其獎勵名額另訂之。
第六條    教師獲「教學傑出」獎後三年內不再予以重覆推薦;獲「教學優良」獎次數不限。
第七條    遴選過程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教學優良獎」由各學院制定辦法辦理初選。獲推薦為「教學優良獎者」由教學主管會議辦理第二階段「教學傑出獎」複選。體育室教師併入人文社會學院辦理初選。
第八條    各學院之初選辦法應經院務會議通過,並報校核備。
第九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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