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依據共同教育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要點,辦理以下之任務:
一、有關教師聘任、聘期、解聘、停聘、不續聘、資遣原因認定及著作抄襲等評 審事項。
二、有關教師升等資格之評審事項。
三、有關教師教學、研究及學術著作之評審事項。
四、有關教師升等不通過申覆事項之審議。
五、有關教師薪級、延長服務之評審事項。
六、有關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聘任、升等之評審事項。
七、其他依法令有關教師、研究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等應行評審事項。
八、共教會基於發展需要,延攬學術研究傑出或特殊領域教師(含研究人員),得不經所屬各單位教評會,逕由共教會進行送審,提本會、校教評會審議,通過後聘任。
目前審議除人文社會學院外,各院系與通識教育中心所聘僅開授通識課程之兼任教師,其系級教評會為開課單位,院級教評會為共同教育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