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師研究及創作獎設置辦法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教師研究及創作獎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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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08.03第451次行政會議通過自96.08.01生效
96.09.14第45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獎勵高品質學術研究與創作,提升校譽,特訂定本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 本辦法之獎項分為優良及傑出二類;各獎項之評選,以最近五年之研究、參與國際學術活動、創作、專利等表現及未來之研究規劃綜合評選。本校現職專任教師得申請或接受推薦參加優良研究及創作獎評選,但曾獲國科會傑出獎、教育部學術獎、國家講座、本校講座者,不適用。本校現職專任教師曾獲本校優良研究及創作以上獎勵或有其他傑出表現者,得申請或接受推薦參加傑出研究及創作獎評選。
第三條 各獎項之評選,分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得由教師本人申請或由各級主管推薦。第二階段由校長敦聘具有學術聲望之校內外學者專家七至十一人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之。
第四條 前條評選委員會之委員,由校教評會召集人推薦名單,陳請校長聘任。開會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委員於審議候選人之書面資料後,依第二條第一項辦理評選,並應考慮各領域之特質、標準及各領域間之均衡。必要時,得視個案性質送外審。委員應親自出席,需四分之三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始得作成評選決定。委員被推薦為候選人,或與候選人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之關係,或為候選人之論文指導教授,即解除委員職務,遺缺依第一項所定程序遞補。
第五條 本獎項之評選,每年舉辦一次,每次獎勵名額如下:
一、優良研究及創作獎:研究類以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創作類以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二為原則。
二、傑出研究及創作獎:研究類以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三為原則;創作類以不超過全校專任教師總人數百分之一為原則。
前項各獎項一期頒予三年,獲獎者三年內不得就同一獎項再提申請案。
第六條 獲獎者由本校頒發獎狀並公開表揚,另視經費狀況酌發獎勵金。但同年度已因類似事由獲得本校或其他單位獎(補)助,或擔任本校講座者,得不另頒發獎勵金。各獎項頒給期間,有前項事由或辦理留職停薪者,停支獎勵金;停支原因消失且獎勵期限尚未屆滿者,得繼續支給獎勵金至期滿為止。
第七條 本獎勵之經費來源為邁向頂尖大學計畫經費及校務基金五項自籌收入。
第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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