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文學科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人文學科辦理教師著作外審作業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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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19人文學科第173次科務會議通過
一、本單位為辦理教師新聘、教師升等、教師證書申請之著作外審作業,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擬新聘教師及辦理教師證書申請(以學位審查)時,著作應送校(系)外學者、專家評審,外審委員由本單位教評會決定,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由本單位進行外審工作。
辦理教師升等時,著作應送校外學者、專家評審,外審委員以教授或相當教授資格者為原則,其產生由本單位教評會預擬至少七位人選參考名單,送院、校教評會主任委員共同商定四人,由院進行外審工作。
三、本單位申請升等教師,得提出外審迴避名單供參考,人數至多三人,迴避名單應送院教評會及校教評會備查。
四、外審委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迴避審查:
(一)送審人之研究指導教授。
(二)送審人代表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三)現與送審人同校或曾與送審人同一系所服務者。
(四)與送審人有親屬或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有關規定者。
凡違反前項規定,未迴避審查者,其評審結果無效。然其餘有效之評審,仍得計入審查結果。有效外審人數不足時,應就不足之人數另行送審補正。
五、外審委員之遴選為顧及公平性與衡平性,宜盡量兼顧下列原則:
(一)同一案件之審查委員盡可能避免均由同一學校之教師擔任。
(二)送審人畢業學校之教師盡可能迴避;送審人畢業時間十年以內,且為同一系所者,尤應盡可能迴避。
(三)與送審人為同校系且同時期畢業者,盡可能迴避審查。
(四)曾與送審者共同參與相關研究者,盡可能迴避審查。
(五)針對特殊性類科,國內遴選適當之審查委員不易,可遴選國外之教授擔任審查委員。
六、外審委員名單應予保密;外審委員送回之資料、審查意見應加以整理,手寫者應重新打字及校對。
七、外審意見應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提出適當說明或答辯,供教評會評審參考。
八、本注意事項經本單位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註:行政程序法第32條:若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請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