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文關懷與社會參與學程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
人文關懷與社會參與學程(大學部)修讀辦法
98 年 03 月 03 日第 151 次教務會議通過
98 年 9 月 29 日第 15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修讀資格:凡本校大學部學生皆可修讀本學程所開之課程。
二、招收名額:不限制(但仍受課程之選修人數限制)。
三、申請方式:學生應於畢業前檢附學程申請書及成績單影本向學程委員會申請。
四、最低修習學分總數:最低修習總學分至少 12 學分。
五、應修科目及學分數:本學程涵蓋人文社會經典導讀、關懷個案教學、心靈提升實作、社會參與實作等四大領域,每一領域應至少修習一門課程,應修科目及學分數如附表所示;修習附表所列體育課程任一門者,每一門課可減修心靈提升實作領域 1 學分。
六、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應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限內辦理之。
七、學生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併入各系規定之畢業最低總學分數內,並併入每學期修習之學分上限內。
八、本校學生修畢本學程應修課程且成績及格者,應於畢業前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歷年成績單正本,依規定時限向學程委員會提出申請,經審查通過後,發給學程結業證明書。
九、本辦法如有未規定事宜,悉依本校學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辦法經本校教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附表 人文關懷與社會參與學程應修科目及學分數
| 領域 | 課程名稱 | 學分數 | 通識對應領域 |
| 人文社會經典導讀 | 文學藝術 | 3 | 人文、社會、自然 |
| 歷史學 | 3 | 人文、社會 | |
| 哲學 | 3 | 人文、社會、自然 | |
| 心理學 | 3 | 人文、社會、自然 | |
| 社會學 | 3 | 人文、社會 | |
| 關懷個案教學 | 人文觀還與企業發展 | 3 | 人文、社會、自然 |
| 藝術賞析與創意設計 | 3 | 人文、社會、自然 | |
| 生命教育與生活倫理 | 3 | 人文、社會、自然 | |
| 社會和諧與世界和平 | 3 | 人文、社會 | |
| 環境保護與生態保育 | 3 | 人文、社會、自然 | |
| 心靈提升實作 | 靜坐與情緒管理 | 3 | 人文、社會 |
| 腦科學與心靈品質 | 3 | 人文、社會、自然 | |
| 心靈提升實作 | 3 | 人文、社會、自然 | |
| 體育(健身氣功) | 0 | 無 | |
| 體育(瑜珈) | 0 | 無 | |
| 體育(武術) | 0 | 無 | |
| 社會參與實作 | 課外輔導 | 1 | 人文、社會 |
| 社會公益 | 1 | 人文、社會 | |
| 急難救助 | 1 | 人文、社會、自然 | |
| 原住民服務 | 1 | 人文、社會 | |
| 中輟生輔導 | 1 | 人文、社會 | |
| 失智老人照護 | 1 | 人文、社會 | |
| 臨終關懷與生命教育 | 3 | 人文、社會、自然 |
